“法与非法”的版本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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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日 (四) 22:27的版本

释义

法与非法,佛教术语,梵文是dharma和adharma,法与非法是一对相待的名言,是【用来】描述凡夫虚妄分别所行境界差别的一对范畴,也就是凡夫分别相,都可以用法与非法{这对二}来表达。

【用】“有体无体,是实非实”,就很好地划分出法与非法的区别。 法是有体,“体”的梵文是svabhāva,{通常翻译为}【指】“自性”。有自性就是存在,法就是有体性的、有自性的,因此法表示凡夫虚妄分别的存在。非法是无体,“无体”的梵文是abhāva,就是不存在,无体性。法是实,“实”的梵文是bhautika,就是由地、水、火、风四大元素所成的实实在在的存在{}【。】非法是非实,“非实”的梵文是abhautika,就是没有实在的存在性。

法是有体,是实,是凡夫现量感知到的实在的事物。{什么是}现量{?简单地讲就}是凡夫依靠感觉器官,对于具体事物的直接感知。比如说看见了这张桌子{,这}就是现量。非法是无体,是非实,是凡夫{}比量推理的观念。{什么是}比量{}就是基于现量而有比度推理得到的结果。比如说看见远处有烟,就推测那里有火,有火的结论就是比量。

举例来说,兔与兔角【就是一对法与非法,】{}【兔子】是凡夫现量感知到的具体事物【,兔角是】{}凡夫比度观待的推理名言,这两者落入{}法与非法的差别范畴;自相与共相,【也是一对法与非法,】{}是凡夫现量【感知到】的事物自相,与凡夫比量的抽象共相,这两者【也】落入法与非法的差别范畴。也就是没有兔,就不可能有兔角的名言;没有自相,就不可能有共相的安立。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变化的差异性,也就是自相是不真实的。他们把这个变化的差异性的存在,起名叫现象。{他们}【并且】认为现象是假象,这是多数古希腊哲学家的共识{}【,】但是多数古希腊哲学家又认为【,从】{隐藏在}现象之中{}或{隐藏在}现象之外【,】{的,这个}抽象出来的不变的同一性,也就是这个共相是真实的。他们给这个不变的同一性的存在,起{}名叫本质,而且认为本质就是真相。从古希腊开始,经历二千六百多年延续至今的哲学传统,把寻求对世界的不变性与同一性的理解,当作了自己的使命,这是哲学的基本特征,也是从自然哲学派生出来的“科学”这门学问的基本特征。

【同样的,很多学佛人也认为共相的非法比自相的法更真实】{但共相比自相更虚妄},【他们】把【无明凡夫】从虚妄分别的法中{,通过无明凡夫}抽象出来的非法,当作从凡夫境界趋向圣者境界的阶梯,【认为】非法比法更接近于圣者亲证的真实性。在过去的一千五百多年的佛教传承中,把非法当真实,{比比皆是。这}是对佛{陀教}法的最大{}误解之一。

}佛法认为自相的法不真实,共相的非法更不真实,更远离真实。共相非法是增益上的增益,虚妄中的虚妄。佛陀亲证的真实性,既不在自相的法里,也不在共相的非法里。佛陀证悟的真实性是彻底地远离自相与共相二边,彻底地泯灭法与非法二边而显现的,所以“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所以,】舍法是要舍法与非法这两种法,这是佛教的关键所在,这也是佛法区别于哲学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1]

注释

  1. 于晓非.于晓非《楞伽经》导读[OL].上海:喜马拉雅FM,2021.07[2021.08.20]:037讲. https://www.ximalaya.com/renwenjp/43477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