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伽经导读037/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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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伽经》导读037

1-04-05 法与非法 自相与共相

内容提要

一、“如来常说,法尚应舍,何况非法?云何得舍此二种法?”

楞伽王说,佛陀您经常说,法要舍,非法也要舍。“法尚应舍,何况非法”,大家注意,《金刚经》中有完全相同的这句话,但是《金刚经》中的这句话当中的“法”指的是佛法,这里不是,不要混。 楞伽王说,为什么又要舍弃这两种法?两种法指的就是“法”和“非法”。

二、法(dharma)与非法(adharma)

1、“法若应舍,云何有二,有二即堕分别相中” 只要“二”就堕入分别相,“二”和“分别”是凡夫的两大基本特征。二时教法用“二谛解构凡夫的“二”,得圣者的“不二”;三时教法用唯识解构凡夫的“分别”,得圣者的“无分别”。

2、“有体无体,是实非实” 法与非法这对二,是描述凡夫虚妄分别所行境界差别的一对范畴,也就是凡夫分别相,都可以用法与非法这对二来表达。

法是有体,非法是无体;法是实,非法是非实。法是有体,这个“体”梵文是svabhāva,通常翻译为“自性”。有自性就是存在,法就是有体性的、有自性的,因此法表示凡夫虚妄分别的存在。非法是无体,“无体”梵文是abhāva,就是不存在,无体性。

法是实,这个“实”的梵文是bhautika,就是由地、水、火、风四大元素所成的实实在在的存在,在这里就译作 “实”。非法是非实,“非实”梵文就是 abhautika,就是没有实在的存在性。

法是有体,是实,是凡夫现量感知到的实在的事物。

3、现量与比量 现量简单地讲就是凡夫依靠感觉器官,对于具体事物的直接感知,比如说看见了这张桌子,摸到了这把椅子,就是现量。

非法是无体,是非实,非法就是凡夫的比量推理的观念。比量就是基于现量而有比度推理而得到的结果。比如说看见远处有烟,就推测那里有火,这个有火的结论就是比量。

4、兔与兔角 举例说明,兔与兔角这一对就是法与非法。兔是法,兔角是非法。兔子是凡夫虚妄分别的现量感知到的,兔子在凡夫境界中有体是实,所以兔是法。

兔角,就是兔子的犄角,这只是凡夫现量感知到了兔子,又感知到了牛这样有犄角的动物之后,凡夫就比度观待有犄角的牛,而推测兔子似乎也可以有犄角,虽然至今还没有人见过兔子的犄角,可我们安立了一个名言——兔角。因此,兔角只是个名言,兔角在凡夫境界无体、非实,所以兔角是非法。

因此,兔与兔角这是凡夫现量感知到的具体事物与凡夫比度观待的推理名言,这两者落入法与非法的差别范畴。

三、自相与共相

自相与共相这一对也是法与非法。自相是法,共相是非法。

自相就是具有自己的独特特征的相,比如说老李有老李自己很独特的形象,他区别于老王。自相是可以通过凡夫的现量直接感知到的,自相有体是实就是法,自相有一个特点就是变化。

共相就是对于不同的事物,推理抽象出的共同的特征,也就是凡夫比量的结果。比如说老李和老王都是人,这个“人”就是老李和老王的共相。这个“人”是比量抽象出来的,并不存在着一个可以现量的“人”,现量感知不到脱离开自相的,那个比量的抽象出来的共相的“人”。“人”这个共相无体非实就是非法,共相有一个特点就是不变

进一步推演,如果把所有的人这个集合,当作一个自相,这个自相就是法,而人的自相区别于所有的猫的自相,区别于狗的自相。这时,这些人、猫、狗就是法。又可以从这些自相中比量抽象出一个共相,起名叫动物。凡夫只现量感知到人、猫、狗等自相,都无法感知具体的人、猫、狗之外的“动物”这个抽象的共相。这个共相——动物,就是非法。

当然自相与共相还可以继续地推演下去,以至于有人会问,最终整个宇宙有没有一个共相?会不会这个共相就是宇宙的真相?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寻找到这个宇宙真相的,就是古希腊一些哲学家,这就是古希腊自然哲学的诞生的思想源头。

自相与共相,这是凡夫现量的事物自相,与凡夫比量的抽象共相,这两者落入法与非法的差别范畴。

四、法与非法是二;法不真实,非法比法更远离于真实

第一,法与非法是一对相待的名言,也就是没有兔,就不可能有兔角的名言。没有自相,就不可能有共相的安立。因此法与非法是二。

第二,法固然是凡夫的虚妄分别所致,问题是非法比较于法,是更接近于真实,还是更远离于真实?这是问题的要害。

多数古希腊哲学家认为变化的差异性的自相是不真实的,把这个变化的差异性的存在起名叫现象,认为现象是假象。但是又认为隐藏在现象之中,或隐藏在现象之外的,这个抽象出来的不变的同一性,也就是这个共相是真实的,给这个不变的同一性的存在起名叫本质,认为本质就是真相。

从古希腊开始,经历二千六百多年延续至今的哲学传统,把寻求对世界的不变性与同一性的理解,当作了自己的使命,这是哲学的基本特征,也是从自然哲学派生出来的“科学”这门学问的基本特征。至于经过二千六百多年的努力,这个使命,哲学家们和科学家们完成的如何?我会在日后的哲学课程中讨论,今天暂且不论。

佛陀的观点是共相与真相无关,不仅共相与真相无关,错觉里的自相,这个法毕竟凡夫还可以现量感知;无明凡夫比量的共相这个非法,其实是错觉里的凡夫的虚妄分别上的再一次虚妄分别,是虚妄分别的平方。兔角这个非法比兔子这个法更荒谬,这是显而易见的。

但共相比自相更虚妄,就有很多人理解不了了,把从虚妄分别的法中,通过无明凡夫抽象出来的非法,当作从凡夫境界趋向圣者境界的阶梯,就是很多人以为,非法比法更接近于圣者亲证的真实性。在过去的一千五百多年的佛教传承中,把非法当真实,比比皆是。这是对佛陀教法的最大的误解之一。

佛法认为自相的法不真实,共相的非法更不真实,更远离真实。共相非法是增益上的增益,虚妄中的虚妄。佛陀亲证的真实性,既不在自相的法里,也不在共相的非法里。佛陀证悟的真实性是彻底地远离自相与共相二边,彻底地泯灭法与非法二边而显现的,所以“法尚应舍,何况非法”。'所以舍法是要舍法与非法这两种法,这是佛教的关键所在,这也是佛法区别于哲学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梵汉经文

bhagavān āha | brūhi laṅkādhipate dharmadvayam || rākṣasendra āha | kirīṭāṅgadahāravajrasūtrāvabaddhābharaṇatanuśobhāśobhita dharmā eva prahātavyāḥ prāgevādharmāḥ | tat kathaṃ bhagavan dharmadvayaṃ prahāṇaṃ bhavati ke cādharmā dharmāḥ kathaṃ sati dvitvaṃ prahāṇa dharmāṇāṃ vikalpalakṣaṇapatitānāṃ vikalpasvabhāvābhāvānām abhautikabhautikānām ālayavijñānāparijñānād aviśeṣalakṣaṇānāṃ keśoṇḍukasvabhāvāvasthitānām aśuddhakṣayajñānaviṣayiṇām | tat kathaṃ teṣāṃ prahāṇam evaṃ bhāvinām?


【菩譯】爾時世尊知而卽告楞伽王言:“楞伽王!汝問此二法。”爾時夜叉王更著種種金冠瓔珞金莊嚴具而作是言:“如來常說:‘法尚應捨,何況非法。’世尊!云何言二法捨?世尊!何者是法?何者非法?世尊!捨法云何有二?以墮分別相中。虛妄分別是有無法,無大有大。世尊!阿梨耶識知名識相,所有體相如虛空中有毛輪住,不淨盡智所知境界。世尊!法若如是,云何而捨?”

【實譯】爾時世尊告彼王言:“汝應問我,當爲汝說。”時夜叉王更著種種寶冠瓔珞,諸莊嚴具以嚴其身,而作是言:“如來常說,法尚應捨,何況非法?云何得捨此二種法?何者是法?何者非法?法若應捨,云何有二?有二卽墮分別相中。有體無體,是實非實,如是一切皆是分別,不能了知阿賴耶識無差別相,如毛輪住非淨智境。法性如是,云何可捨?”


【菩译】尔时世尊知而即告楞伽王言:“楞伽王!汝问此二法。”尔时夜叉王更著种种金冠璎珞金庄严具而作是言:“如来常说:‘法尚应舍,何况非法。’世尊!云何言二法舍?世尊!何者是法?何者非法?世尊!舍法云何有二?以堕分别相中。虚妄分别是有无法,无大有大。世尊!阿梨耶识知名识相,所有体相如虚空中有毛轮住,不净尽智所知境界。世尊!法若如是,云何而舍?”

【实译】尔时世尊告彼王言:“汝应问我,当为汝说。”时夜叉王更著种种宝冠璎珞,诸庄严具以严其身,而作是言:“如来常说,法尚应舍,何况非法?云何得舍此二种法?何者是法?何者非法?法若应舍,云何有二?有二即堕分别相中。有体无体,是实非实,如是一切皆是分别,不能了知阿赖耶识无差别相,如毛轮住非净智境。法性如是,云何可舍?”